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系列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以及市委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或可以有下列“十种情形”的涉企公务行为。
一是应当积极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帮助融入市场。
二是应当邀请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涉企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按照公务标准接待。
三是应当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充分应用网络及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能,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是应当在查办涉企案件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是应当在开展涉企执法时,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简化执法程序,尽量适用减免程序,消除正常交往的不当之忧。
六是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七是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是可以在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活动时,接受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
九是可以在参加企业外出类活动时,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须符合企业有关规定。
十是可以有其他符合政商正常交往的行为。
坚决守好“清”的底线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以下“四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
(一)严禁谋私
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服务,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二)严禁贪腐
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三)严禁走样
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四)严禁滥管
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
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推动构建“新”型关系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把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结合起来,既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又大胆履职、担当作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
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企业开展蹲点调研,对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各种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二)畅通举报渠道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战部、工商联、优化办等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受理、移送和督办机制,畅通12388纪检监察机关等信访举报途径,开通线索受理处置“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实行容错纠错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消除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同时,强化示范引导,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追责问责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四类行为”:(1)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行为;(2)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3)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环节吃拿卡要行为;(4)从严查处恶意“围猎”公职人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