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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衡技院字〔2019〕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衡阳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洁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为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归口办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七、预防与查处并重。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对学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党员及有关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等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党员及有关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院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二章 受理信访举报的一般程序

第五条 处理来信

一、收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并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专用章,且需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领会来信的意图、要求和所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优先予以处理。

三、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原信时间、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初步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予以处理。

(一)一般性信件的处理

对于反映问题简单、情节较轻、不涉及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人员按照信访举报处理基本方法酌情处理,并上报学院纪委书记。反映问题重要、情节复杂、线索清晰的信访举报件,由上级部门或学院党委、校领导交办并需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的信访件,需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呈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二)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1.联名信。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信访。

2.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可不予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本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3.重复信。重复信是指对于同一问题多次反映,每次都有新的内容,或是对上次信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造成重复举报的问题。对于此类信件要认真对待,对新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不能改变原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4.电子邮件。可参照上述信件的处理程序予以办理,要注意记录来信的电子邮箱地址,并及时予以回复。

五、回复。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所有署名的信访举报件都应及时进行回复,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未署名的信访举报件可不予回复。

第六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相关部门。

二、接谈

(一)一般要保证至少2人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二)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1.对于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举报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2.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3.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七条 受理来电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的一般方法是:

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即第一个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二、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

三、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可参照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件后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信访举报件的收件、审阅、登记工作。

二、与被举报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三、调取与信访举报相关的各类凭证及资料。

四、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取证。

五、根据谈话记录、各类证据资料,形成信访处理结果报告。

第九条 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或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笼统、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可按照《衡阳技师学院关于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根据诫勉谈话程序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十条 对反映问题重大、情节复杂、线索清晰的信访举报件,按照《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纪委会讨论,报请党委会批准后,根据案件检查程序予以初步核实或转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纪委主要领导相关问题的,可由接访人直接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对反映特别重大的问题或学院主要党政领导的重大问题,可在初步核实并掌握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移交。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衡阳技师学院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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