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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审理实施办法

衡技院字〔2019〕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衡阳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案件查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处理院级领导及中层正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和检查、审理中层副职以下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案件检查和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处理院级领导及中层正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学院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一般党员及相关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五条 受理材料的来源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部门转办的检举控告件。

二、纪检监察部门从所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发现的案件。

三、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违纪者主动交代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受理的线索和材料上报纪委书记,纪委书记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问题的严重性,组织对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并填写《衡阳技师学院关于对XXX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表》。通过对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提出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

第三章 初 核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经过集体研判后,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并区别情况呈报审批。

一、院级领导涉嫌违纪问题的,由党委会根据回避原则讨论后,报市纪委处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中层副职以下干部、一般党员及相关监察对象涉嫌违纪问题的,经过集体研判后,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需做好下列初步核实工作:

(一)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成立核查组。

(二)核查组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核依据(领导的指示或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以及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事项等。

三、核查组按照初步核实方案,采用以下方式开展初步核实:

(一)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二)向被反映者所在部门或反映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四)与被检举对象谈话进行初步核实。

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应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同时要注意保守秘密。

第八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纪委书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三、对所反映问题的初核情况。

四、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

(二)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对检举人因对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而错误检举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四)对于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条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衡阳技师学院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以合并使用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一、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违规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建议对被反映人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

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违规所得。

第五章 暂 存

第十一条 对经初步核实,线索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经集体研判由纪检监察室暂时存放备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二、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三、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情节简单,缺乏工作切入点,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迸一步核查的。

第六章 了 结

第十二条 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经集体研判后给予了结,由纪检监察室做好了结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请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其对反映问题予以否认,也无条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的。

三、虽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

四、按规定应该终止调查的。

第十三条 对经初步核实,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予立案。若被反映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上级指导下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时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七章 立 案

第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中层副职以下干部、党员及相关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规事实,应追究责任,确需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规定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立案呈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纪委会讨论,报请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案后,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立案登记表》。重大案件的立案,应报上级纪检组备案。

第十七条 正式立案后,要起草《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通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章 调 查

第十九条 在开始案件调查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案件调查组,确定具体调查人员。案件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不少于2人。

二、调查组成员要尽快熟悉和查阅案件的基本材料,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

三、调查组成员在明确调查任务和了解案情后,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的内容包括:主要调查哪些问题,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的内部分工,应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案情比较重要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在调查方案确定之后,还要拟定调查提纲。

第二十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形成文字材料,一般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或者在调查组的谈话记录上逐页签字认可。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有资质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学院主管领导的批准,可以暂时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二、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取得物证原件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需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需由原件的保存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并同时备注“与原件一致”等内容。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三、规范言词证据的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的陈述,应当个别进行。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要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谈话结束时谈话对象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对于上述谈话,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四、重视证据转化和固定工作。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五、认真鉴别、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收集证言时,工作人员要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明材料要一人一证,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调查人员作记录,并经本人签字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对于有关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八、调查人员要随时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和审查,发现证据中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地方,要重新取证和补证。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将经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一、错误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并以案件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二、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要求:

(一)案件中违纪人有2人或2人以上的,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应每人一份,并分别说明各自的错误事实、性质和所负的责任。

(二)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中,只需写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能够作为党纪政纪处分根据的错误事实,无法认定的问题不能写入该材料。

(三)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和证明人等内容。

(四)被调查人要在与其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组成员需在此材料上注明并签字。

(五)如被调查人对与其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调查组应认真对待,进行分析,合理的要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需要做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修改后的错误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六)错误事实材料在与被调查人见面前须经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错误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处理意见等取得一致看法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形成后,经学院纪委书记审核定稿,并向党委会或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调查结果。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二、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

四、处理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联、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但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报告学院纪委书记批准,恢复案件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重大案件终止调查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条 经立案调查属检举失实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证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由案件调查组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销案呈批表》形成销案呈批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予以销案,并向被调查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协助案发部门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三条 党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可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调查时限;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章 审 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进行审理。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

第三十五条 移送审理要办理正式的移送手续。移送审理时,要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人和接收人要办理交接手续。应移送的材料包括:

一、移送审理的请示报告及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三、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四、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

第三十六条 组成2人以上(含2人)的审理组。审理组一般由学院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与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专兼职结合而成。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员在审理时,主要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对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五、调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是否还有其他应认定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与案件调查人员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应交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审理组也可协同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或经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中止审理:

一、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由案件调查组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调查组补充调查的。

三、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调查组补充证据或说明的。

第四十条 在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应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第四十一条 审理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调查组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审理组对错误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理时限为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第十章 结案处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经过审理后,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应将有关违纪事实通报违纪人员所在党支部,由其所在党支部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应在半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四十四条 案件经过审理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党纪或政纪处分决定(或结论)作出后,需由本人签字。同时,要填写《衡阳技师学院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如果本人拒绝签字,工作人员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处分决定经本人阅过,本人拒绝签名”的字样,但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生效。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按照申诉复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若发现违纪人员同时有触犯刑律规定的,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审理。

第四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好结案程序。

一、填写结案表。承办人员要认真填写《衡阳技师学院纪检监察案件结案登记表》,写明结案时间和处分情况等。

二、处分决定的报送。处分决定一般应报送:学院主管领导、被处分人所在部门、组织部、人事处、被处分人本人,并归入被处分人档案及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处分专卷留存。

三、处分材料的立卷归档。根据案件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对办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健全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做好案件剖析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通过对每一起结案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及时总结发案规律和特点,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功能。

第十一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输送。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重大、复杂问题”、“重要问题”、“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和“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涉及学院领导干部的问题,或案件、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期限”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纪、政纪案件应当遵守的时间。凡时间计算均不含当日,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技师学院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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