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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彭太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4年4月30日,剑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彭太强受贿案,对被告人彭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彭强已经退缴的赃款34.95725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彭强尚未退缴的赃款183.201745万元及其犯罪所得孳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彭太强利用担任剑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手续材料完善、工程款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曾某某等10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8.159万元。



剑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彭太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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