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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党纪(共26期)



 一、典型案例

  陈某,中共党员,D市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分管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陈某在带队对本市一些化工厂污染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收受厂方赠送的冬虫夏草、高档烟酒等贵重礼品。

  二、点评

  陈某作为生态环境局分管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副局长,在带队对化工厂污染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收受厂方赠送的贵重礼品,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礼尚往来,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影响陈某在工作中的判断和决定,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

  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收受财物。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2)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收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如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如收受一名萍水相逢的人价值上百万的奢侈品、股权等。(3)收受的财物达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如果是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亲戚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就不符合本违纪的客观要件。(4)情节较轻。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四、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典型案例

  胡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原副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至2018年,胡某的女婿乔某打着胡某的旗号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项目主要是为N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乔某公司给N公司提供的产品却价格偏高,服务与质量偏低,并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引起了N公司干部职工的不满。胡某对此虽然知情,却未予制止。

  二、点评

  胡某的女婿打着胡某的旗号经营与胡某任职公司关联的业务来谋利,胡某对此之情,却未予制止,这是一种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的行为。

  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本人得知后,仍纵容、默许的行为。

  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

  这里的“纵容和默许”,是指行为人明知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仍然不管不问,予以纠正。

  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这里的“亲属”,是指行为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这里的“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行为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关系人等。这里的“身边工作人员”,是指同事、下属等,如秘书、司机等。

  这里的“私利”,是指全部或部分归上述人员取得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如明显超出同职级标的准薪酬,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四、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次,孙某乘坐火车出差,在列车员多次提醒其不得在车厢中吸烟的情况下,仍然在车厢的座位上吸烟。邻座旅客王某要求其停止吸烟,孙某恼羞成怒,冲上前打了王某一记耳光,并叫嚣道:“我是政府机关的干部,你们管不着我。”此举引来不少乘客围观,有人将争执过程拍下来后上传到网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点评

  孙某作为中共党员、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共密闭场所吸烟,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殴打劝阻者,并被拍摄上传至网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是指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并且造成不良影响。这里的“公序良俗”,一般是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重他人人格、保护环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等。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相对于行为人的私人场所而言的社会场所,其功能是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交易、通行、文化娱乐等需要或社会需求。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社会舆论负面反应,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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