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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购买烟草制品“模拟法庭”庭审在柳城县中学开庭

造型时尚、口味多样、烟圈酷炫.....电子烟悄然成为一些中学生追逐的“潮流”。电子烟消费既不利于中学生养成不良的消费习惯,还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人民法院、县烟草专卖局,在柳城县中学举办“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买卖合同纠纷”3·15消费教育模拟庭审活动。


随着一声清脆有力的法槌声,一场以学生购买电子烟为题材的“模拟法庭”庭审正式开庭。案情模拟原告在某中学附近经营一家商店,2023年1月到7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多次购买小熊牌电子烟并赊账3200元;商家多次向该学生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电子烟欠款3200元。经过质证、答辩、法庭调查等流程,“法官”确认:被告购买了小熊牌奶茶杯电子烟30盒,40元/盒,小熊牌钢笔电子烟80盒,25元/盒,总价为3200元;被告还有3盒小熊牌奶茶杯电子烟和2盒小熊牌钢笔电子烟未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购买电子烟的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法官”据此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支付3030元价款给原告并退回未使用电子烟。


庭审结束后,柳城县人民法院对庭审做总结和点评,原告作为商家面向未成年消费群体,应当尽到审查义务,被告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法律监管责任,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要支付电子烟的补偿款3030元给原告。


同学们纷纷表示,本次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情景剧的宣传方式,激起了自身知法、学法的热情,提升了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电子烟危害。


2023年,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开展校园周边涉烟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共查处7家违法商户,其中无证经营电子烟5家,涉案总值合计达11万余元。下一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学校周边烟草经营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烟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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