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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全面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基于未成年人群体以及外部环境都发生较大变化的现实,对专门学校、校园欺凌与暴力、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制度回应,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导向得到进一步强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趋势新特点

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曾为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亟需通过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作立法说明时表示。

“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等现象,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周铁根介绍,针对此类现象,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探索中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通过修订总结凝练这些实践成果,借鉴外省成熟经验,推动解决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专门学校缺位等重点问题,将有助于健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此外,经全面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已正式施行。该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个等级,完善了前置预防、分类教育矫治等规定。修订省条例有助于配套衔接上位法,并为其在江苏全面贯彻实施提供重要支撑。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总体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相关内容。例如,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未成年人学习场所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修订草案明确了三类情况和处置措施,细化完善了学校、父母、上网服务提供者等的责任。其中,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游戏产品。在监控措施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校园霸凌问题备受全社会关注,修订草案以较大篇幅进行了规制。根据不同主体与阶段,相关条款整合校园欺凌与暴力具体防治措施、健全机制,以防范、减轻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具体来说,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前者应当把预防工作纳入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内容,会同公安机关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后者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修订草案还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学校应当开展预防专题教育培训,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此次修订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条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周铁根表示,此举旨在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范围拟扩大

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如何进行管教,此次修订作了更细要求。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要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和帮助,如确实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为此,修订草案建立健全了我省的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制度体系,结合全省专门学校建设现状以及专门学校具体要求,明确学校建设及相关职能,重点对专门教育条件、内容、机制、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强化“特殊预防”,此次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相关规定。此前,省条例要求法检两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防止不当泄露。未来,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也在修订中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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