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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③丨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应受何种处分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并将其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将该内容写入党章。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中央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调整优化了2018年《条例》的相关内容,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作为第一款“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未将其作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独立违纪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追求不正确政绩的动机,如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唯利是图、不顾大局,作风漂浮、虚假浮夸,不思进取、“佛系”“躺平”等;客观表现多样,如违背规律、盲目决策,过度举债、乱铺摊子,重“显绩”轻“潜绩”、重短期轻长远,热衷“搞形式”、浪费资源搞“花架子”,频繁“换赛道”、政策“翻烧饼”,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等。


第二款规定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内容。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为了树立个人政治形象,不考虑客观实际,打造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项目工程。搞“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群众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民干事”想得少、“为己做官”谋得多。相较第一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损失更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更恶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该行为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均未明确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修订后“违背新发展理念”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性质、违纪主体、处理方式、处分档次都作了相应调整,实践中对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纪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当注意精准把握。三是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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