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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一

彰显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经党中央批准,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战略思想,体现党在百年奋斗中形成的自我革命思想成果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科学总结百年来党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深刻阐述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思想,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力挽狂澜,直面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上率下改进作风,雷霆万钧惩治腐败,利剑高悬强化监督,把新时代的自我革命提升到新高度,形成了许多关于加强党的自我革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是管党治党的利器重器。《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将坚持科学理论武装、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严明纪律规矩、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自我革命的丰富思想成果纳入其中,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把党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有利于更好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中发挥好职能作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深刻把握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宝贵经验,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履行好这一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保证纪律检查机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履职尽责。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条例》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各级纪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明确纪委政治定位。《条例》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要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在纪委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在领导体制上,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在工作职责上,明确纪委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等。

……

制定《条例》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机关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在以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中更好发挥作用。

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是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在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是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必须始终保持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勇敢面对“四大考验”,坚决战胜“四种危险”,将反腐败作为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条例》结合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深刻理解自身职责使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自我革命的重要保证。《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加强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路径和基础。《条例》坚持把监督作为各级纪委的基本职责,对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的内容、重点、方式等进行细化,要求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自我革命必须紧紧扭住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条例》在主要任务部分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决防治“灯下黑”。《条例》专列一章,对纪委的队伍建设和监督作出全面规范,要求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要求,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治定力,准确把握新时代新阶段的特征和要求,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一以贯之推动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在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二

忠诚履职尽责的制度保证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涵盖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贯穿监督执纪问责,为纪检机关忠诚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把准职能定位,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

“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根本职责使命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以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为根本,把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第二条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各级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各级纪委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以党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纪委的政治定位。《条例》第三条在党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条例》第三条突出纪委的政治责任,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条例》从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智慧营养,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例如,第五条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条例》明确纪委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任务”,分别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的主要任务凝聚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使命,蕴含着党百年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历史积淀和时代要求。

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

《条例》第二十四条细化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一任务,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细化——“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党章还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任务,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监督有力的同时,还要协助到位,推进“两个责任”相得益彰,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例如,第二十六条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是一项永远在路上的严肃政治任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实践经验予以固化。

各级纪委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将这些实践固化为制度,第二十八条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任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方略。《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体现了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的要求。

《条例》细化纪委工作职责,明确履职路径方法,为纪律检查权的正确行使提供基本制度依据

纪委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

《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

《条例》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涵盖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措施、权限、程序等内容,构建了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强调的是依规依纪依法,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作为策略,强调的是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把“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贯彻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的原则要求,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促进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四种形态”。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条例》完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明确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等监督方式。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条例》列举日常监督的12种方式,突出专项监督所针对的4个方面问题,明确基层监督需要整合和衔接的资源力量,促进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党章在第七章和第八章对纪律处分和各级纪委职责作了专门的规定。《条例》对这些规定予以具体化,为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

比如,第三十六条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中“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在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

查处腐败案件,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阻碍制度执行、影响治理能力的消极因素,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突出问题,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有利于促进有关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三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深入总结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条例》从职能定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决策机制上,充分体现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具体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条例》第三条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通过不断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一改革成果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如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是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带头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自觉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通过制定贯彻措施明确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报备的事项。

《条例》第五条把这一实践固化为制度,要求“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本目的同样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监察法,组建四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

“《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纪检监察监督处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干位置。通过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够不断夯实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基本盘、做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干,推进监督制度和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条例》以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为着力点,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把握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一体推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条例》第三十条强调“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的有效保证。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详细规定,并强调“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有效破解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难题一直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突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条例》中有不少内容与改革的这一要求相呼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强化纪委监委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对此,第三十条进一步把这一实践成果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这一办案模式,有效解决跨地域、跨行业查办案件协调取证难等问题,成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的生动实践。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从而实现“四项监督”同步推进、同向发力、同增质效,形成合力。

《条例》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科学总结,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努力的方向就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着眼于贯彻这一方针方略,《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功能。《条例》在工作职责部分把“四种形态”放在第一条,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列出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

查处腐败案件,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阻碍制度执行、影响治理能力的消极因素,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严查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剖析案发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推动有关方面找准症结、完善制度、切实整改,将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

为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在做好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深化警示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自我改造,着力提高党性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根基。

对此,《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开展廉政教育、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条例》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四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对纪委监委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条例》规范纪委的产生运行,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条例》系统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并固化为制度规定,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的深化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条例》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

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中央纪委的规范为统领,既注重做到系统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基本制度,并对基层纪委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

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同时,专门对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员职责。

《条例》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充分运用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9项职责,将“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纪委的任务职责,确保各级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

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开篇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并将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贯穿全篇。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章有关规定与时俱进予以具体化,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职责,为各级纪委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确保各级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

以“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例,《条例》丰富了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第二十六条具体列出了“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等8项具体任务,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纪委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同时,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条例》强化纪委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

带头加强党的建设。《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第四十九条明确,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防治“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条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

《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检举控告。

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地将《条例》贯彻执行到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从严从实加强约束和监督,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五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打造纪检监察铁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条例》第四十七条强调,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大力开展全员培训,围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条例》把宝贵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强调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是管党治党建设党、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关键举措。《条例》强调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日趋严格,但在监管制度执行、强化自我监督上还需进一步规范从严。对此,《条例》强调,要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条例》完善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设计的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第一位的是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另外,在领导体制上,《条例》强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必须从制度机制上入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先后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清晰划出了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边界。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从严规范履职行为,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正确轨道上行使。

《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在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条例》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条例》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监察法明确,“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条例》第五十一条把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备案制度写入其中,通过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在纪律检查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纪律检查权的正确行使。

《条例》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监督执纪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对于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必须“零容忍”,予以严肃查处。对此,《条例》强调,“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着力提升把握政策、监督执纪等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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