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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失实检举控告 为担当者撑腰鼓劲 ——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就《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为完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省纪委监委对2021年7月印发的《省纪委监委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予以修订,于近日印发《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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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介绍下修订《试行办法》、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不实举报问题,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规中提出建立澄清正名制度。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由此,我省开始在市州和县市区探索开展澄清工作。2021年7月,省纪委监委印发《试行办法》,两年来,全省共澄清失实检举控告632件694人,查处诬告陷害31件65人,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
  出台《实施办法》,一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二是实际工作有需要。《试行办法》是《实施办法》的前身,经过试行总结了许多澄清工作方面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程序上有待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上有待进一步扩大,时效上还需进一步提升等,有必要在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三是党员干部有期盼。广大党员干部希望组织上在严管厚爱上下更大功夫,完善常态化开展澄清正名、严查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出台《实施办法》,无论是保护激励党员干部个人,还是推动净化政治生态、加快高质量发展,都有积极意义。一是可以及时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困扰的党员干部消除负面影响和思想顾虑,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二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促进群众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三是实事求是地为实干担当的干部担当负责,有利于凝聚人心、鼓舞干劲,团结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而努力奋斗。


  问:相较于《试行办法》,《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答:《试行办法》共17条,《实施办法》共23条,从工作效果、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澄清时限等方面着手修订。主要修订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更广。将对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失实检举控告纳入澄清范围。二是澄清程序更细。《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报批程序,还细化了提出、评估、审批、实施、归档等五个操作流程。三是澄清质效更高。《实施办法》缩短了澄清时限,将此前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修订为15个工作日内。四是更尊重个人意愿。《实施办法》放宽了澄清条件,规定被举报人可以向信访举报部门递交澄清申请,还规定了以会议等公开方式予以澄清的,应征求被举报人意见。五是更注重思想教育和成果运用。《实施办法》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对澄清对象适时开展回访,巩固澄清工作效果。同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衔接配合,将澄清工作成果运用到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表现优秀、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大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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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您谈谈起草《实施办法》的总体考虑。
  答:干部越为事业担当,组织越要为干部担当。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最根本的是要扭住以组织担当激励干部担当这个“牛鼻子”。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一手抓打击腐败,一手抓保护激励,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出台《实施办法》,就是要打好思想引领、崇尚实干、精准赋能、撑腰鼓劲、关心关爱、减负增效、监督问责“组合拳”,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在起草《实施办法》中,我们把握了几条总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不能思想保守,也不能脱离实际。二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于法有据。三是审慎稳妥。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不良影响。四是注重“三个效果”。澄清工作要全要素分析,全方位考量,全过程体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比如,要求承办部门对拟澄清的失实检举控告,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核查情况,结合被反映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疑难复杂的,可以提请同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等部门共同会商。必要时,征求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问:请问《实施办法》所称的“失实检举控告”和“澄清”内容分别如何理解?
  答:《实施办法》所称的“失实检举控告”,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查,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或查无实据的检举控告。《实施办法》所称的“澄清”,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澄清问题、消除不良影响,保障其合法权益。


  问:请问《实施办法》对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和具体举措?有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
  答:《实施办法》对什么情形需要澄清、什么情形不需要澄清、谁来澄清、如何澄清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一是被反映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是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是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组织认为确有必要澄清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一般不予澄清:一是检举控告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因客观条件所限,对检举控告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不能明确排除的;三是其他原因不宜澄清的。
  澄清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具体实施,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宣传等部门予以配合。
  澄清的主要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其中,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在开展澄清工作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只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只在批准范围内澄清。


  问:请您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全省一体推进,解决好工作开展不平衡问题。从《试行办法》施行情况来看,各市州和县市区在开展澄清工作过程中用力不均衡,有的地方开展澄清工作量少,有的地方开展澄清量多但质量不高。《实施办法》印发后,会对工作开展比较慢的地方开展督查督办,促使全省一体推进,形成全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工作质效。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澄清工作的业务指导,既要鼓励基层纪委大胆开展澄清工作,也要防止澄清手段的滥用,审慎选准纪检监察业务内的澄清事项,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三是打消思想顾虑,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少数地方开展澄清工作存在担忧的问题,省纪委监委将在省、市层面做些工作示范,切实打消思想顾虑。信访举报部门也将积极探索建立一些工作机制,比如,对实名检举控告件在移送的同时发出澄清工作提示函,建立澄清工作清单。四是减少不实举报,激励担当作为。一方面从源头减少不实举报,着力解决“不知结果”的重复访、“不懂政策”的越级访、“动机不纯”的捏造访等信访问题。另一方面对个别反映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推进《实施办法》的落实,我们还会配套制定一些具体的工作举措,如制作开展澄清工作的标准文书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工作的指导,确保澄清工作有序、高质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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