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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的,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对违反《规定》者,按照1990年7月1日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党纪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比照上述规定处分。

19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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