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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未婚海王型党员干部,与多名异性同时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2.未婚挖墙脚型党员干部,明知异性有配偶的,仍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3.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他人长期保持恋爱关系、不正当性关系,但没有明显经济往来,没有为对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4.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给予较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涉嫌钱色交易,违反廉洁纪律。若仅给予一些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不宜作为认定搞钱色交易的事实依据。

5.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该异性提供帮助的,权色交易,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6.党员干部嫖娼的,行为人以付出钱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逻辑关系上,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与给予财物互为充分必要条件,其行为违反《纪律处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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