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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八项规定处理依据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收受礼金、礼品等,这些规定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干部。若事业单位的非中共党员工作人员在党的十八大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也可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此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涵盖事业单位的非中共党员。
如果是事业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如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即可。


如果是行政机关的非中共党员公务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可以引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是检察机关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公务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可以引用《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如果是法院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公务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可以引用《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如果是国有企业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可以引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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