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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规范政商交往“四严禁”“八不得”

一、严禁谋私

1.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服务,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二、严禁贪腐

3.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4.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三、严禁走样

5.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四、严禁滥管

7.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

8.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节选自《衡阳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衡纪办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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