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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技师学院物资采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程序,促进资金预算管理的具体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物资积压浪费和质劣价高现象发生,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强化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学院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副院级领导
  成员:各党政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询价小组和物资采购小组
  物资采购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后勤服务处牵头。
  物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物资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党政办公室、物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物资使用部门牵头。


第二章 本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条 学院所有部门的一切采购、委托加工、印刷、户外广告等均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物资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第四条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通过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学院组织的物资采购,执行本制度。


第四章 物资采购办法


  第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自行询价的办法。
  (一)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招标采购。由计划财务处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使用部门制订招标方案。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采购办审批,由学院组织招标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学院询价采购。
  (四)1万元以下的小额物资采购经财务审批后,由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按下述采购程序执行:
  (一)物资使用部门在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物质需求计划、估算资金额度和物资采购时间进度,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纳入年度资金预算管理。
  (二)物资使用部门提出物资采购申请、填好《物资采购计划清单》,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阅、送院长审批后交院纪检监察室。
  (三)由后勤服务处组织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
  (四)需要招标采购的,由物资使用部门编制和发布《物资采购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待《物资采购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发布后,由物资使用部门按照学院招标制度、程序、要求,进行招标(议标)工作。招标(议标)工作结束后,由物资使用部门组织物资采购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编制《物资采购合同》,再按照学院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批和签定合同后实施采购。
  (五)不需要招标采购的,由物资使用部门组织采购小组根据询价情况进行物资采购。
  第六条 物资验收
  第七条 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要先经物资采购询价小组对采购的物资按照采购清单、采购合同、询价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第八条 验收无误后参与验收人员现场签字认可,由后勤服务处物资管理责任人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单,物资入库单一式四份。
  第九条 物资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理验收签字及入库手续。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十条 学院物资归口后勤服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处物资管理责任人根据入库单登记台账(即物资管理明细帐),做到账物、账卡相符。
  第十二条 物资使用部门填写物资领用单、办理物资领用手续,物资领用单一式四份,物资管理责任人根据领用单登记台账(即物资管理明细帐),做到账物、账卡相符。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归口后勤服务处,由后勤服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资料。


第八章 物资采购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询价比价原则。物资采购必须有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二)一致性原则。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考。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10%。
  (三)低价搜索原则。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四)审计监督原则。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及相关部门或学院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学院有权依照学院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批量采购原则。属批量采购的物资,一定要批量采购,不得为逃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而采取拆分采购。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采购纪律。严禁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红包、礼金、回扣,不得接受供应商吃请。
  第十六条 参与询价的人员不得参与采购。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不按采购程序采购的,学院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院利益,确保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九条 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坚持采购回避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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